預售屋延期交屋消費者如何保障自身權益?小心最重罰150萬元!
難道什麼都推給疫情就好嗎?近日有民眾向內政部反映,有部分的建商在銷售預售屋時,發生逾期完工並且不支付延遲利息的情況,甚至有業者刻意把建照展延,借此合理化延期完工的事實,致使民眾的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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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建商選擇延遲交屋?
疫情爆發後,房價飆漲,除了炒房之外,還有因缺工以及原物料上漲等原因,造成房價居高不下,然而建商卻從中嗅到商機,不少業者打著缺工、缺料的理由,明目張膽的將施工期限延長,或者業者為的就是從中賺取價差,因此以建照展延或者疫情當擋箭牌,來延遲交屋。
合約已載明 利息照付!
然而內政部說了,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早已規定買賣雙方簽訂契約時,需載明「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完工」等日期,才能確保順利交屋。
一旦建商在興建預售屋的過程中,超過期限未開工或延遲取得使用執照,按規定建商需要支付民眾已繳總價的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並以日計息。另外若超過3個月未取得使用執照,則視同違約,民眾除了有權解約之外,還可要求退還已繳價款且請求違約金,那麼民眾不解約的狀態下,建商須繼續支付利息。
擅自解約的下場 建商須注意
內政部說明,若要申請使用執照期限順延,需是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或是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非可歸責於賣方等事由,導致無法開工才可申請。另外由於建照展期屬於行政管理措施,因此不會影響契約中取得使用執照期限的效力,這代表建商不得已這些理由,要求消費者無條件的配合順延契約。
另外若建商延遲超過3個月的話,只能是消費者主張解約,且建商為違約方,並無解除契約的能力,如果建商最終沒有給付利息費用,甚至擅自解約,便可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裁處新台幣6萬至150萬元的罰緩,且按次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