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申請與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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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地價稅申請期限到數
114年度地價稅將於今年11月正式開徵,根據財政部與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公告,
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特別稅率」或「減免用地」規定,須在9月22日前完成申請,
若逾期辦理,將延至次年度也就是115年才能開始適用,直接影響稅負輕重。
常見的適用情況包含:自用住宅、工業用地、巷道及騎樓走廊、寺廟教堂等用地,
其中以「自用住宅」最受民眾關注。若符合規定,可適用千分之2的優惠稅率,
相較於一般土地的千分之10至55的稅率,差距高達4至5倍,
對於持有住宅型土地的屋主而言,申請與否直接反映在每年稅額支出上。
自用住宅申請五大條件
雖然自用住宅地價稅優惠能大幅減輕負擔,但並非所有土地皆可適用必須符合以下五項條件:
- 戶籍登記:土地上之房屋須由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完成戶籍登記。
- 不得出租或營業:房屋不得作為出租或營業使用。
- 面積限制:都市土地不得超過300平方公尺(約75坪),非都市土地不得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
- 一處限制:同一家庭(本人、配偶與未成年子女)限申請一處,但如供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則不受一處限制。
- 所有權限制:地上建物必須登記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只要在申請後條件不變,未來年度即可持續適用,不須重複申請,
但若條件改變,例如出租或買賣,就會失去優惠資格。
地價稅納稅人判定基準日
另一項屋主須特別注意的規範是,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的界定。
財政部指出,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基準日,
即該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若甲、乙於114年8月1日簽訂買賣契約,並於8月31日當天完成移轉登記,
則114年地價稅由乙繳納。若延至9月1日才完成移轉登記,則114年期地價稅仍由甲繳納。
換言之即便雙方在契約中約定稅費分擔,法律上仍以登記日為判定依據,
契約條款屬於私人約定,不會改變地價稅繳納義務。
逾期未申請的風險
很多人誤以為可以隨時提出自用住宅申請,事實上若未於9月22日前完成申請,
就無法享有114年度的優惠稅率,以一筆市區土地為例,
若未申請成功,適用的稅率降從千分之2提升至千分之10以上,
差距可能高達數萬元,對家庭財務影響不容小覷。
因此屋主若確定符合資格,應及早備妥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資料等文件,
並向土地所在地得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確保自身權益。
屋主應如何因應?
對於有購屋、繼承或土地交易計畫的民眾,以下三點建議相當重要:
- 掌握申請時程:地價稅特別稅率與減免申請每年都有期限,建議提前準備,避免因逾期而損失優惠。
- 注意登記基準日:土地移轉務必在8月31日前完成登記,否則仍由舊屋主負擔全年度稅款。
- 審視持有規劃:若名下有多筆土地,應評估是否符合自用住宅條件,並考量未來是否涉及出租或出售,以免失去優惠資格。
專業規劃降低稅負
地價稅雖然每年徵收,但由於涉及申請時程、稅率差異與登記基準日等多重規定,
稍有疏忽就可能導致額外負擔。無論是持有自住房屋的家庭,
或是近期有土地交易的買賣雙方,都應及早了解相關規定並完成必要申請。
透過正確的規劃與把握時程,才能有效降低稅務壓力,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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