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沒收也要課稅?忽略這點恐遭重罰!
有民眾因出售房產而收到高額定金,最終交易未完成,
但他沒收定金卻未依法申報,被國稅局查核後遭到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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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沒收非白賺一樣要課稅
根據財政部國稅局公告,不動產交易過程中,
買方違約未履行契約而由賣方沒收定金,
該筆款項即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的「其他所得」,
應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中申報並繳稅。
這也意味著,即使房子沒賣成,只要有實際入帳,就構成應稅所得,
若忽略這一點,除了需補繳稅額外,還可能面臨罰鍰甚至加倍處分。
實際案例定金未申報遭開罰
以國稅局實際查核個案為例,買賣雙方簽訂6,500萬元的不動產買賣契約,
先收取定金500萬元,但後續買方因個人因素無法履行契約,
雙方協議解除契約後,賣方依法沒收定金。
由於賣方未在申報年度將此筆定金列入綜合所得稅結算中,
國稅局查核後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徵稅款並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鍰。
提醒所有屋主,不論收入來源性質,
凡屬合法取得且非豁免項目,都應納入稅務規劃。
其他所得定義廣常被忽略
根據《所得稅法》第14條,
其他所得的範圍包含非薪資、利息、股利等常見項目外的收益,
例如獎金、補償金或「違約定金」,
這類收入多數來的突然、性質特殊,使得不少人常常忽略須申報義務。
尤其在房市交易活絡時,涉及高額資金流動,
若只專注於房價與利潤,忽略所得申報程序,
未來面臨的將是補稅、罰款甚至刑責風險,得不償失。
申報流程與時限應主動處理
所有個人所得稅均應於每年5月辦理前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在當年度曾收到違約定金,應列入「其他所得」一併報稅,
若不確定是否符合課稅條件,可諮詢稅務專業人士或主動向國稅局查確認。
若民眾在尚未遭查核前,主動補報補繳,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計利息補繳稅款,
免除罰緩,屬法律上的補救機會。
交易前做好稅務規劃避開風險
無論是出售房產、出租不動產,甚至只是簽約收取訂金,
建議都應事前了解完整的稅務規定與義務,
若涉及高額資金,更應提前規劃,
或諮詢稅務會計人員等專業人士,避免因小失大。
收入來源不分形式都需申報
在房地交易相關貸款的諮詢中,常見客戶對收入來源申報有諸多誤解,
尤其是在非交易所得如定金、補償金等項目上。
宅立貸提醒您,這類款項與正常所得一樣具備課稅義務,
忽略不報可能導致信貸、房貸審核出現問題。
建議每次交易後都主動檢視是否有需申報的收入項目,並於年度報稅期間如實填報。
別讓稅務變風險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定金常被視為交易保障,
但在法律上,它同時也是應稅收入的一部分,
無論交易是否完成,只要有收款,就有申報義務。
事前了解法規、妥善處理報稅程序,才能避免因小失大,
房產交易金額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
正確處理每一筆所得,是每位屋主與投資人不可忽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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