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為何需要付斡旋金?斡旋金還拿的回來嗎?
在不動產交易過程中,若買方出價與賣方有落差,仲介會從中協商,以談到雙方可接受的價格,不過要如何保證這中途,買方不會反悔呢?這樣房屋仲介不就白忙一場?因此過程中仲介需要向買方收取「議價保證金」也就是俗稱的斡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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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付斡旋金?
在買賣議價過程,為了確保買方與賣方不會反悔,因此斡旋金成了一種約定,一般買方在支付斡旋金的同時,會簽訂斡旋金契約,契約中除了訂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之外,還有委託的議價期限,通常為3 – 7天,若期限一過,雙方都沒有談攏價錢,那麼合約就會失效,買方可以拿回斡旋金。
要是賣方同意了買方的出價,雙方確定後,斡旋金即變成訂金,之後須付的房屋價格會自動扣除斡旋金。但萬一賣方同意了出價後,買方卻反悔了,那麼斡旋金就是買方須給賣方的違約金;相對的,若賣方在同意出價後,可能又有人出更高價想買,而因此反悔的話,賣方也需付出與斡旋金相同的違約金。
賣方尚未簽約 買方可中途終止契約嗎?
當你已經付了斡旋金,並且進入簽約程序,卻在簽約後反悔,那麼只要賣方尚未簽約,就可以向仲介提出終止契約,而仲介必須將斡旋金全數交還給買方。
什麼是要約書?買房一定要付斡旋金嗎?
所謂斡旋金是指雙方在進行價格協商時的一種保證金,因此若不需議價,直接可購買的話,當然不需要付,但大多數不動產交易都會遇上價格談不攏的情形,因此便需要斡旋金的制度出現,除了保障買賣雙方權益,對房仲來說也是種確定不會做白工的一種保證,因此斡旋金保障了三方權益。
那房屋議價期間,只能付斡旋金一種方式嗎?其實還有「要約書」的選項。
要約書也是一種保障在議價期間,雙方不可反悔的方式之一,只是與斡旋金不同,要約書不需要提前付出一筆保證金,而是以書面方式,由買方簽訂要約書後,仲介便依此依據向賣方議價,若賣方同意了買方的出價,則雙方會簽訂正式的買賣契約。
當出價失敗,賣方不同意的話,則契約失效,或是在契約期間內都未談妥,已超過時間,則契約失效。但要是賣方同意了買方的出價,買方卻後悔的話,則必須支付出價金額的3%,其實會比斡旋金來的高。
斡旋金應該付出多少才對?
可能有人買房的欲望會隨著時間降低,因此害怕若付出的高額的斡旋金後,自己卻不想買了怎麼辦? 因此會希望降低斡旋金的金額,可能只願付出2、3萬,但這樣的金額過小,萬一反悔的不是你,而是賣方,那可是會很扼腕的。
舉個例子來說:假如賣方與你簽訂了斡旋契約後,遇上了出價較高者與你搶這間房子,若你出的斡旋金金額可能只有2萬,但對方出價也許比你高出30萬,對賣方來說,違約金根本不痛不癢;相對的如果你付出的斡旋金可能有25萬,即便對方出價高出30萬,但付出違約金後,賣方實際也才多出5萬,且還須負擔後續違約問題,與其讓自己這麼麻煩,大多數賣方會選擇不違約,這樣也才能保住自己想買的房子。
斡旋金有可能無法收回嗎?
市面上有太多房仲,品質不一,你無法確定遇上的房仲是好是壞,因此若遇上不肖房仲,有可能在付完斡旋金後,人就消失,或利用威脅的方式讓你無法取回斡旋金,其中受害的可能不只是買家,還有房仲在收到斡旋金後,要求買方拒買,但這樣一來賣方就必須拿到斡旋金作為違約金,但不肖房仲可能會威脅賣方,甚至是以法律存證信函要脅,讓賣方不敢要斡旋金,因此變成了房仲的囊中物。
因此在選房仲也是一門學問,永慶房屋在台灣就是優良的指標,雖然遇上的情形可能不多見,但是都有潛在的風險,小心使得萬年船,不論買賣都要注意。
- 若要付出斡旋金,十萬以下可以用現金,但十萬以上的話,可以用個人支票,把抬頭指定為屋主,並在支票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 需在契約書上註明,若屋主不願接受出價,以致買賣失敗,斡旋金的部分多久內需退還,以及屋主若收了斡旋金當訂金後,卻後悔不賣的話,應賠償多少?
- 若過程屋主並未與賣方談攏價格,契約上也須註明房仲業者應當無息退還,且不可以其他名義收取手續費用,以保障買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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